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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斌、熊新荣等十五人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刑诉〔2020〕57号 

  1.被告人陈斌,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7********,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贵州**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号。2017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阎某(系法律援助指定),贵州威驰(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30258****)

2.被告人熊新荣,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4********,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学专科文化,贵州**策划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花溪区**镇**村**楼组,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8541****)

辩护人杜某,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3788****)

3.被告人程瑶,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5********,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高中文化,贵州**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申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8607****)

4.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5221271993********,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大学专科文化,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暂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房,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3787****)

5.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7********,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大学专科文化,贵州**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刑某,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1220****)

辩护人胡某(系法律援助指定),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77853****)

6.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7********,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高中文化,贵州**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楼**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贵州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28598****)

7.被告人胡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7********,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大学专科文化,贵州**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9850****)

8.被告人徐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2001********,汉族,河北省馆陶县人,中专文化,贵州**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9072****)

9.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8********,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初中文化,贵州**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8517****)

10.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苗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高中文化,贵州**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系法律援助指定),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28518****)

11.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贵州**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1746****)

12.被告人简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8********,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贵州**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楼**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柯某(系法律援助指定),贵州威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7858****)

13.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2********,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大学专科文化,贵州**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系法律援助指定),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8665****)

14.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6********,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初中文化,贵州**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安某(系法律援助指定),贵州威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59910****)

    15.丁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22001********,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贵州**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修文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某(系法律援助指定),贵州威驰(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27538****)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14日以犯罪嫌疑人陈斌涉嫌故意伤害罪;熊新荣、程瑶等十四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嫌疑人陈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卷宗24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知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亲属和其委托的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起诉期间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卷宗1册、物证1箱。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熊新荣、程瑶与潘某某(死亡)因为口角之争而约架。熊新荣组织被告人肖某某、雷某某、罗某某、代某某、丁某某等人;程瑶组织被告人陈斌、蒋某某、胡某、徐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简某某等人;潘某某组织40余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路**栋广场持木棍、木板、椅子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陈斌持刀刺潘某某右后腰侧面1刀,潘某某往平安银行大楼方向跑,被告人陈斌持刀追见潘某某倒地后逃离现场。潘某某送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33分宣布临床死亡。死因系右侧后腹膜血肿,右侧肾脏断裂,右侧肾动脉肾静脉离断,肝脏破裂,机体大量失血,因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熊新荣、程瑶、肖某某在现场未逃离,随警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中被告人熊新荣、程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肖某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罗某某、代某某、丁某某因斗殴过程中受伤到金阳医院医治,接到警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口头通知,被告人雷某某、罗某某、代某某、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斌、蒋某某、胡某、吴某某、简某某逃离现场,躲藏于本市南明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斌电话与警察联系表示愿意自首,但是既没有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也没有告诉躲藏具体位置,警察通过沿途监控图像和情报排查分析将被告人陈斌、蒋某某、胡某、吴某某、简某某抓获,其中被告人蒋某某、胡某、吴某某、简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斌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熊新荣、程瑶、肖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胡某、徐某某、罗某某、代某某、吴某某、简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在公共场所持刀聚众斗殴,致潘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新荣、程瑶、肖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胡某、徐某某、罗某某、代某某、吴某某、简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丁某某等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其中被告人熊新荣、程瑶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肖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胡某、徐某某、罗某某、代某某、吴某某、简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丁某某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新荣、程瑶、雷某某、罗某某、代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胡某、吴某某、简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胡某、徐某某、罗某某、代某某、吴某某、简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新荣、程瑶、肖某某、雷某某、蒋某某、胡某、徐某某、罗某某、代某某、吴某某、简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启兵

                                        检察官助理:李文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二十五册;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十五袋;视听资料光碟十一袋;起诉书四十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量刑建议一份。

2.物证:黑色折叠刀一把;被告人陈斌作案时穿着的棕色皮鞋二只、灰色长裤一条;死者潘某某案发时穿着长裤一条、黑色T恤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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