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陈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4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日始,吴某某、凌某某、陈志坚、谢某某组建微信群为“苏某某”(后改名为“MAX”、“胖胖俱乐部”)的赌博群,组织、召集他人在群内以“红包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上述4人为群股东。后狄二卫、柯某甲、张天文、柯秀宜、陈某乙柳、黄某某、黄国辉等人相继加入该微信群成为股东。同年6月,谢某某退出。同年10月,该群重组,股东狄二卫、吴某某、黄某某、凌某某等人退出,后肖霖、王永春、王淳洲、尹剑峰等人加入成为新的股东。该群股东全面负责处理群内事务,并按照股份比例抽头分红。陈志坚、凌某某、吴某某、狄二卫、柯某甲等股东以高额工资招募、雇佣财务、管理员、发包手、拉手、计水员、兑奖员、机器人等工作人员处理群内事务,对上述人员进行管理,并组织、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工作人员中拉手主要负责拉人进某某参与赌博,财务被告人陈斌和李琪、侯某某、曾弯弯、付某某、叶某某、柯林等人主要负责给参赌人员上下分,管理员被告人陈斌和李某乙、莫某某等人主要负责组织赌博,维持群内秩序,发包手易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王微、陈桂花等人主要负责发红包用于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机器人潘某某、蒋某某等人主要负责计算每一局赌博的输赢情况,计水员马志勇和付某某等人主要负责统计群内抽头盈利情况,同时负责给工作人员发工资等,兑奖员黄国辉(同时兼任兑奖员)主要负责给群里参赌人员兑奖。
群内制定严格的赌博规则:由管理员组织开赌,赌博人员先向财务转账进行上分,押注金额大的为庄家,待庄家和闲家确认押注金额,由发包手根据参赌人数发红包供参赌人员抢,以抢到红包金额的数字组合进行比大小进行赌博,抢到红包后,由机器人计算每一局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联系财务进行下分。若参赌人员开出豹子、顺子等号码,则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兑奖员负责。股东从庄家坐庄和盈利的金额中抽取5%到8%用于股东分红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该群内每日组织赌博数百局。至2016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赌资累计人民币1.9亿余元,抽头人民币677万余元。
2016年6月始,被告人陈斌加入该群,先后从事管理员、财务助理等,参与期间群抽头获利人民币677万余元。
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抓获被告人陈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斌和同案犯陈志坚、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支付宝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斌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善辉
2019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斌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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