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斌,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斌曾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吸毒,于2004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05年1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05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09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1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赌博,于2017年9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身体原因不予收押;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陈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19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2月19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03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斌先后至镇江市丹阳市、南京市溧水区、淮安市金湖县等地的足疗店,采用要求服务人员帮其按摩并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项链,共计盗得项链及挂坠11条。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项链及挂坠价值共计人民币10469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镇江市丹阳市司徒镇永康足疗店,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韦某某黄金项链一根。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927元。
2.2019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镇江市丹阳市司徒镇玲珑足疗店,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孙某某黄金项链一根。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7276元。
3.2019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镇江市丹阳市吕城镇西环路龙源足疗店,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郑某某黄金项链一根、挂坠一个。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2850元,挂坠价值人民币1529元。
4.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淮源街小豪华足浴休闲中心,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罗某某黄金项链一根。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5562元。
5.2019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淮源街益馨足浴店,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某黄金项链一根。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7048元。
6.2019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淮安市金湖县黎城镇园林路闲情养生堂,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杨某某黄金项链一根、挂坠一个。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1938元,挂坠价值人民币1616元。
7.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淮安市金湖县黎城镇利民西路4号玉梅足疗店,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甲黄金项链一根、挂坠一个。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444元,挂坠价值人民币1090元。
8.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淮安市金湖县黎城镇金荷美足馆,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金某某黄金项链一根。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8160元。
9.2019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淮安市洪泽区泽东华城好想来足疗店,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刘某某黄金项链一根、挂坠一个。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464元,挂坠价值人民币1616元。
10.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韩府雅苑绿缘足疗店,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邹某某黄金项链一根、挂坠一个。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027元,挂坠价值人民币2440元。
11.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苏A6****牌轿车至安徽省博望区丹阳镇河东路金至尊足疗店,被告人陈斌进店假装按摩的过程中,采用乘隙用手解搭扣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徐某某黄金项链一根。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5707元,已发还被害人徐爱芳。
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斌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斌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2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票、监控截图、发还清单、病例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丁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斌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斌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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