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斌,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蒲县**镇**村**屯**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斌在其位于闽清县**镇**村**号**楼房间内,将净重49.0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
2020年9月1日21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斌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斌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斌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 郑华玲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斌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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