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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新中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新中,曾用名陈新忠,男,1976年**月**日生,出生地江苏省丹阳市,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76********,汉族,在职硕士研究生,曾任镇江**产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镇江市****、**办公室**,住镇江市丹徒区**山庄**园**区**幢**室(户籍住址京口区**新村**区**号**室)。被告人陈新中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镇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3日经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均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别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镇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新中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及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被告人陈新中在担任**集团**、**,镇江市****、**办公室**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甲、徐某某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于2014年至2020年间,非法收受前述单位及个人所送现金、消费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93.9397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新中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在虚增评估值出售资产、融资以及由**集团为融资违规担保等方面,为集团子公司镇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某甲提供帮助,并在王某甲承包经营**传媒公司后,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向镇江市**时任**卜某某放打招呼,帮助王某甲拓展公司广告业务,于2014年至2019年,先后9次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合计115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新中于2014年底,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2.被告人陈新中于2015年春节前,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

3.被告人陈新中于2015年五六月间,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

4.被告人陈新中于2015年七八月间,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 

5.被告人陈新中于2015年九十月间,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6.被告人陈新中于2016年三四月间,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

7.被告人陈新中于2017年初,在镇江市古运河路石淙精舍茶楼附近,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 

8.被告人陈新中于2017年上半年,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

9.被告人陈新中于2019年春节前,在**山庄小区门口,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二)被告人陈新中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在**集团下属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与徐某某合资经营镇江金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期间,为徐某某全权负责金山**游轮酒店装修工程、筹措装修款等事项违规提供帮助,于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先后8次收受徐某某所送消费卡、现金合计价值62.6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新中于2016年春节前,在镇江万达广场附近,收受徐某某所送价值0.6万元的八佰伴商场消费卡;

2.被告人陈新中于2016年上半年,在**集团会议室,收受徐某某所送价值1万元的八佰伴商场消费卡;

3.被告人陈新中于2016年7月,在镇江市长江路附近,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4.被告人陈新中于2017年春节前,在**山庄小区门口,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5.被告人陈新中于2017年下半年,在镇江市长江路附近,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6.被告人陈新中于2018年春节前,在**山庄小区门口,收受徐某某所送价值1万元的八佰伴商场消费卡;

7.被告人陈新中于2018年3月底,在**山庄小区内,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8.被告人陈新中于2019年春节前,在**山庄小区门口,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三)被告人陈新中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原镇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镇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在**集团拓展涉税业务提供帮助,又经杨某甲请托,利用其镇江市****、**办**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向镇江市**局时任**钱某某打招呼,为镇江**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江苏银行镇江分行的可疑交易账户取消交易控制措施提供帮助,于2018年至2020年,先后6次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消费卡合计价值43.33976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新中于2018年1月,在向镇江奥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奥迪汽车时,接受杨某甲为其支付购车尾款、装潢款、服务费、保险费等合计10.33976万元;

2.被告人陈新中于2018年中秋节前,在**山庄小区门口,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价值3万元的瑞祥消费卡;

3.被告人陈新中于2019年春节前,在杨某甲位于镇江市**大厦十楼的办公室,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价值3万元的瑞祥消费卡;

4.被告人陈新中于2019年8月,在杨某甲的办公室,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

5.被告人陈新中于2019年9月,在南京仙林万达茂附近,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

6.被告人陈新中于2020年春节前,在杨某甲的办公室,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四)被告人陈新中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支付、违规担保等方面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下半年,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肖某某所送现金合计30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新中于2015年春节前,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被告人陈新中于2016年春节前,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3.被告人陈新中于2017年春节前,在**山庄小区家中,收受肖某某委托公司**李某某所送的现金10万元;

4.被告人陈新中于2017年下半年,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五)被告人陈新中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在“找铝网”电商平台业务合作、提供借款及违规担保等方面为镇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17年,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薛某甲所送现金合计20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新中于2016年春节前,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薛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2.被告人陈新中于2016年年中,在位于丹徒区的**金属公司食堂附近,收受薛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

3.被告人陈新中于2017年春节前,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薛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六)被告人陈新中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三山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基地有关绿化、景观工程提供帮助,于2015年至2017年,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薛某乙所送现金合计20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新中于2015年春节前,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薛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2.被告人陈新中于2016年9月,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薛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3.被告人陈新中于2017年10月,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薛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

(七)被告人陈新中利用担任**集团**、**的职务便利,在“春天里”项目房产回购、工程承揽等方面为镇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4年至2015年,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罗某某所送现金合计3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新中于2014年七八月间,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罗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被告人陈新中于2015年春节前,在**集团其办公室,收受罗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瑞祥商联卡22张;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分工文件、会议纪要及记录、费用审批单、记账凭证及附件、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徐某某、杨某甲、肖某某、李某某、薛某甲、薛某乙、罗某某、谢某某、强某某、蔡某某、束某某、卜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新中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被告人陈新中于2015年至2018年初,在**集团所属企业增资扩股、非主业投资、酒店项目装修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集团董事长职权,造成**集团及下属国有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07.60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新中在**传媒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及《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意评估公司出具报告,虚增王某甲实际控制的户外广告牌及其经营权的价值,导致王某甲等人得以以虚假评估报告为依据,出售户外广告牌及其经营权给**传媒公司,得款增资,获得**传媒公司60%的股权,造成**集团直接经济损失326.82万元。

(二)2016年,被告人陈新中违反镇江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决策前调查研究、论证评估,未报市国资委备案,安排**集团下属江苏**体育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600万元收购镇江**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确定待该公司组建球队取得中国足球乙级联赛参赛资格(以下简称中乙参赛资格)后以1200万元以上的价格出售股权获益。

2017年2月,球队虽取得中乙参赛资格,但股权出售事宜未有进展,前期600万元投资也将用尽。陈新中仍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按规定报国资委批准,径行决定由**集团于当年2月至9月以借款名义分7次合计投资1125.69万元至镇江**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又要求**集团作为子公司代管的国有企业镇江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投公司)于当年9月至11月,亦以借款名义向该公司合计投资1110万元,以维持该公司股权出售前的正常运营。

陈新中离任**集团后,2018年7月,江苏**体育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镇江**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股权出售给昆山**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

陈新中上述违规投资非主业项目的行为造成**集团及风投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合计2235.69万元。

(三)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陈新中在金山**筹建期间,违反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避法定招投标程序,指定徐某某全权负责金山**游轮酒店装修改造工程,未安排人员对工程施工方选择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后又违反镇江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擅自决定由**集团为徐某某装修融资提供担保,致使徐某某得以在装修过程中,采用虚增工程款的方式,累计侵占金山**资金500.2万元,造成**集团全资子公司**餐饮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45.098万元。

被告人陈新中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受贿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事实,并退出全部受贿所得(暂存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分工文件、增资扩股协议、会议纪要及记录、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协议、**集团及风投公司预算外或超限额费用审批报销单、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记账凭证及附件、装修工程相关项目施工协议书、涉案银行账户流水、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镇江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以及**集团相关文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强某某、谢某某、蔡某某、杨某乙、束某某、王某乙、石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新中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天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天仁评报字[2020]第20057号资产评估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新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新中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新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新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广锋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新中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补充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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