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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新年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新年,绰号“抱几”,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23日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2015年12月11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7月1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22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新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新年在自己租屋内和益阳市资阳区华信酒店房间内多次容留何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匡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陈新年在自己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小区的租屋内容留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4、5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陈新年在益阳市资阳区华信酒店607房间内容留曾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1月中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陈新年在自己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小区的租屋内容留曾某乙、匡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新年在接受其他案件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新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年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新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新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新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新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新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明辉

检察官助理:刘部凡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新年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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