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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新明贪污案)_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新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6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人,户籍所在地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机械厂。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马尔康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年7月12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新明涉嫌贪污罪、窝藏、转移赃物罪一案,由马尔康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11日调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998年11月初,被告人陈新明与原阿坝州**局工作人员王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在其单位支取公款的决定。1998年11月9日至11月13日期间,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分七次共支取现金人民币140030元后与陈新明于11月14日携款潜逃。陈新明现已上缴涉案款人民币79015元。

二、原阿坝州**局工作人员王某甲1997年4月至7月共6次支取单位公款人民币52375元,其中49000元分5次存入王某甲股票账户,于1998年11月12日将股票转卖取款36200元;王某甲于1997年5月12日支取单位公款人民币41000元分两次存入其哥哥王某乙股票账户,于1998年11月10日将股票转卖取款27700元。王某甲于1998年2月至10月期间四次共支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52800元,王某甲使用后剩余35070元。被告人陈新明明知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8970元是王某甲从单位支取的公款,仍于1998年11月14日与王某甲携款潜逃。

被告人陈新明于2020年7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证言;3.被告人陈新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新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明与王某甲勾结,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140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新明明知是王某甲从原阿坝州**局支取的人民币98970元单位公款,仍与王某甲共同将该公款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转移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新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新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华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新明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碟9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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