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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新禄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新禄,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新禄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陈新禄在宁德市蕉城区**镇**处,趁被害人赖某某躺在石凳上熟睡之机,将被害人赖某某放置在裤子左后侧口袋内的人民币(币种,下同)110元盗走。

2、2019年8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祠堂内,将被害人黄某甲放置祠堂楼梯旁地上的17个米袋内各装有10元的红包盗走。

3、2019年8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陈新禄在宁德市蕉城区**镇卫生院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乙放置在闽*****学小车扶手抽屉内的二张金州加油站油卡及一部HTC手机盗走。

2019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新禄在宁德市蕉城区**镇**大桥旁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陈新禄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新禄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新禄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新禄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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