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新福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380号

被告人陈新福,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新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时许,被害人宋某某酒后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新福家中,因生意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斗,致使宋某某受伤。之后宋某某被送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医院治疗,同日4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8.0mg/100mL。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死因为肠系膜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并重型颅脑损伤。2019年1月22日4时许,花山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陈新福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新福的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新福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新福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