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新章,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锦铭,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新章、陈锦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新章贩卖毒品事实部分
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贩卖21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每包10ml,下同)。
2、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许某某贩卖3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3、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附近,以人民币72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6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4、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5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5、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小区附近,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林某某贩卖5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6、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停车场附近,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林某甲贩卖5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7、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小区附近,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许某某贩卖5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8、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9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锦铭贩卖64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9、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锦铭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单价人民币15-18元)。
10、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锦铭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单价人民币15-18元)。
(二)被告人陈锦铭贩卖毒品事实部分
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15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奥亭”止咳水,每包10ml,下同)。
2、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14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3、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15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4、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14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5、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15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6、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277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14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7、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新章贩卖5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8、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新章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单价人民币15-18元)。
9、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附近,以人民币226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12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锦铭在南安市**路**号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新章在南安市*********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检测表、车辆查档说明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新章、陈锦铭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7、微信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章、陈锦铭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新章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新章、陈锦铭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五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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