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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新造受贿、行贿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新造,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11965********,汉族,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区**栋**房,曾任汕头市**委**、汕头**委**。2019年3月25日被汕头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同日被留置。2019年9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新造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案件移交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汕头市监察委补充调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1年7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汕头**委**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郑某甲等40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801万元、港币144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潮阳区**局**郑某甲通过陈某甲(另案处理)向其提出职务调整的请托,非法收受郑某甲通过陈某甲所送人民币30万元。2011年10月,郑某甲被任命为潮阳区**局**。

2、2012年9月,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镇**中心**黄某甲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甲所送港币10万元。2012年9月,黄某甲被任命为潮阳区**镇**。

3、2011年和2014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局**刘某某的职务晋升及调整提供帮助。2012年2月和2014年8月,先后2次非法收受刘某某所送港币共计40万元。2011年12月,刘某某被任命为潮阳区**局**,2014年7月,刘某某被任命为潮阳区**镇**。

4、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局**许某甲的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许某甲所送港币共计20万元。2015年5月,许某甲被任命为政协潮阳区**委**、潮阳区**局**。

5、2012年春节前夕,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镇**委**张某甲谋求兼任**委**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甲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12年7月,张某甲调任潮阳区**委**。

6、2012年9月,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局**股**廖某某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廖某某通过陈某甲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12年9月,廖某某被任命为潮阳区**局**。

7、2015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局**高某甲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高某甲所送港币20万元。2015年8月,高某甲被任命为潮阳区**局**。

8、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潮阳区**镇**李某甲所送港币10万元。

9、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非法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潮阳区**镇**郭某甲所送港币共计30万元。

10、2014年9月,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潮阳区**镇**部**沈某某通过陈某甲向其提出职务晋升的请托,非法收受沈某某过陈某甲所送人民币8万元。2015年8月,沈某某被任命为潮阳区**街道**部**。 

11、2014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校**张某乙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乙所送港币5万元。2014年1月,张某乙被任命为潮阳区**校**。

12、2015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局**郑某乙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郑某乙所送港币10万元。2015年8月郑某乙被任命为潮阳区**局**,2016年2月郑某乙调任汕头市**管委会**。

13、2015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委**黄某乙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乙所送港币共计10万元。2015年8月,黄某乙被任命为潮阳区**镇**。

14、2016年1月,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时任潮阳区**镇**徐某某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徐某某所送港币10万元。2016年1月,徐某某被任命为潮阳区**。

15、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得知被告人陈新造准备以其叔父陈某丙的名义购买汕头市龙湖区**区**栋**房及**栋**号车库,为了能够取得被告人陈新造对其在潮阳区有关经营项目的帮助,陈某乙于2012年10月将人民币143万元存入由陈某甲代陈某丙在广东华兴银行汕头分行开立的账户,其中人民币142.225439万元用于转账支付上述购房款(包括车库)及各项费用,被告人陈新造予以接受。

16、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张某丙实际控制的汕头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新世界”三旧改造项目审批事项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丙所送港币共计100万元。

17、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陈某丁实际控制的汕头市*甲集团有限公司收回被潮阳区政府拖欠的公路工程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陈某丁所送港币共计80万元。

18、2012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汕头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丁在协调处理张某丁因违建祠堂、老人活动中心引发群众上访事件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丁所送港币共计40万元。

19、2012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汕头市潮阳区**陵墓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在该公司开发陵墓园项目用地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肖某某所送人民币50万元。

20、2012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汕头市*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请托陈新造帮助协调办理其在潮阳区开办贷款担保公司的有关手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郭某乙所送港币20万元。

21、2012年年底,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老板吴某甲请托陈新造帮助协调解决其在家乡河溪镇建房用地手续问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吴某甲所送港币20万元。

22、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在协调处理**街道**小区征地补偿中村民闹事阻碍施工、项目施工建设涉及拆迁等方面为汕头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翁某某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翁某某所送港币共计100万元。

23、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汕头市**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丙在拨付海门开发区将军路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并承诺帮其协调处理购买厂房用地事项,非法收受郑某丙通过陈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70万元。

24、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汕头市*甲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丁在变更厂房用地性质、协调解决潮阳区**学校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郑某丁所送港币共计100万元。

25、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高某乙的汕头市**房产有限公司在**镇**居委**、“**新天地”两个三旧改造项目审批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高某乙所送港币共计80万元。

26、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马某甲的汕头市*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镇“**广场”三旧改造项目审批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马某甲所送港币共计80万元。

27、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汕头市**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戊在其合伙企业厂房用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戊所送港币共计60万元。

28、2013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潮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其家族名下的汕头市潮阳区**实业有限公司上新三板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马某乙所送港币40万元。

29、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己的妻舅翁某某在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中发生群众闹事问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己所送港币共计40万元。

30、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对对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甲胞弟叶某乙(时任潮阳区**部**)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叶某甲所送港币共计40万元。2015年8月,叶某乙被任命为潮阳区**会**。

31、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财政资金奖励等方面为郑某戊经营的汕头市**实验学校、汕头市*乙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郑某戊所送共计人民币140万元、港币60万元。

32、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汕头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丙承揽潮阳区“**通”水改项目工程,以及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道路清障、青苗补偿、设施配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吴某丙所送港币共计200万元。

33、2014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林某某经营的汕头市潮阳**永久墓园有限公司在墓园年审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林某某所送港币20万元。

34、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广东**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乙申请三旧改造开发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许某乙所送港币40万元。

35、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周某某实际控制的汕头市**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镇污水处理厂等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周某某所送人民币40万元。陈新造将该款交给司机陈某戊(另案处理),以陈某戊亲戚郭某丙名义购买一辆丰田皇冠轿车(车牌号为粤DPB**),该车辆实属被告人陈新造所有和使用。

36、2015年底,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黄某丙经营的广东**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属下的钢筋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黄某丙所送港币20万元。

37、2011年至2015年间,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广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己在学校建设用地审批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己所送港币80万元。

38、2016年年初,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潮阳籍建筑商陈某己承建的贵屿**园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陈某己所送港币40万元。

39、2016年年初,汕头市潮阳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丁请托陈新造帮助其公司取得潮阳区学生校服的供应商资格,被告人陈新造答应黄某丁的请求,非法收受黄某丁所送港币20万元。后因黄某丁的公司未能取得潮阳区学生校服的供应商资格,黄某丁遂多次通过陈新造司机陈某戊向陈新造要求讨回港币20万元。至2017年1月,被告人陈新造才通过陈某戊将港币20万元退还给黄某丁。

40、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新造利用担任汕头市**委**、汕头**委**的职务便利,在协调解决潮阳区**路改造工程路面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李某乙的汕头**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新造以陈某甲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李某乙所送人民币300万元,该款由陈某甲从李某乙的胞兄李某丙处取回并交给被告人陈新造。

二、行贿罪

2016年底,被告人陈新造为通过时任广东省**厅**陈某亥(已起诉)帮其谋求职务升迁,在广州一家酒店送给陈某亥港币10万元,陈某亥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资料、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等51人证言;

3.被告人陈新造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被告人陈新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新造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新造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共2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赃款人民币784.085923万元现暂扣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王某某名下62220820030********和62226207300********银行账户内款项共计人民币1156.948197万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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