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新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街**队部附近鸿运馍店。被告人陈新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新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号晚21时许,被告人陈新防进入安徽省生宸源材料科技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厂内,使用工具将该厂内的两辆叉车点火开关线剪断后未盗走,将第三辆叉车盗走后以23000元转卖,经鉴定被盗叉车价值49600元。
2.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陈新防在界首市界光路南侧,将被害人吕某某的一辆叉车的顶盖撬开打火器卸掉后未盗走,将另外一辆叉车盗走,被盗叉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叉车价值45000元。
3.2020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新防在界首市文昌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叉车盗走,该辆叉车被追回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叉车价值480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新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陈新防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新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42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新防系多次盗窃,可依法从重处罚;系坦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新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豆珂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新防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170页,补充材料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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