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陈旭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旭东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旭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旭东经预谋盗窃后来到双流区东升街道永安路三段181号家和阳光小区内,后其在小区内乒乓球台处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奇蕾牌电瓶车盗走,并随后将该电瓶车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旭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旭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旭东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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