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旭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旭昌以将冕宁县杨房沟水电站交通专用公路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分包给被害人高某某施工为名,双方在西昌市唐人酒店签订杨房沟水电站交通专用公路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劳务施工合作协议,后陈旭昌先后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1万元,骗取的钱款被陈旭昌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旭昌以将雅砻江锦屏电站拆除项目中的废旧金属处理给被害人刘某某为名,双方在西昌市西客站附近一茶楼内签订废旧金属处理合同协议,后陈旭昌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5万元,骗取的钱款被陈旭昌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旭昌以将雅砻江锦屏电站拆除项目中的废旧金属处理给被害人张某某、程某某为名,双方在西昌市凉山风情酒店茶楼达成口头协议,陈旭昌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将废旧金属处理给张某某、程某某,后陈旭昌于2016年6月20日骗取二人现金10万元、于2016年8月5日通过银行转款骗取二人人民币7万元,骗取的17万元被陈旭昌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旭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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