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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昌勇贪污、受贿等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陈昌勇,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6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盐城市亭湖**室**、盐城**交易园区**委**、**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昌勇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于2019年9月11日被盐城市亭湖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暨受贿罪,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建明,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亭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昌勇涉嫌贪污罪暨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昌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徐建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昌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19年8月29日晚,被告人陈昌勇和他人在盐城市亭湖区华东农贸市场“520土菜馆”吃饭期间饮用白酒,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昌勇驾驶苏JL****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绿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建军东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陆某某驾驶的沿建军东路由西向东载着乘坐人符某某的苏J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被告人陈昌勇与符某某受伤。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昌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昌勇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昌勇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昌勇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

2.证人陆某某、陈某甲、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昌勇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事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二、贪污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室**、盐城**交易园区(以下简称“加工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发票金额及侵吞 “小金库”资金等手段,先后3次贪污公款人民币35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室**的职务便利,经办**搬迁政策材料印刷业务过程中,与他人商定通过虚增金额报销的手段侵吞公款。同年5月,被告人陈昌勇利用上述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1500元。

2.2016年5月,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加工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支出报销的方式在单位内部设立“小金库”。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昌勇从他人保管“小金库”侵吞人民币2万元。

3.2017年1月,被告人陈昌勇安排他人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价值人民币28000元手机充值卡。同年4月,被告人陈昌勇将其中部分手机充值卡通过他人变卖后占为己有,贪污公款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陈昌勇因涉嫌受贿被留置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贪污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昌勇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发破案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票、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孔某某、陈某丙、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昌勇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受贿

2011年12月至2019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担任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室**、**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兑付、园区项目立项、奖补资金兑付等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何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红木桌椅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89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室**的职务便利,为原盐城**有限公司承接考察学习业务、款项结算事项谋利。同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该公司收受何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

2.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有限公司在农副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大楼室外场地工程款拨付事项谋利,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张某甲贿送的人民币14000元。

(1)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盐城市区建军路与开放大道交叉口的万隆饭店内收受张某甲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盐城市区聚龙湖平价海鲜馆后一宾馆内收受张某甲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

(3)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4)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

3.2016年8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交易园区**委**、**会**职务便利,为以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基建、装饰工程的刘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事项谋利,先后6次收受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5000元。

(1) 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4)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

(5)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

(6)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4.2017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市级龙头企业奖励资金事项谋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王某某、陈某丁贿送的现金、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000元。

(1)2017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公司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乐天玛特超市购物卡及杏鲍菇1箱;

(2)2018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公司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及杏鲍菇1箱;

(3)2019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公司收受该公司陈某丁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及杏鲍菇1箱。

5.2016年中秋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为盐城**有限公司投资的华东(盐城)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市场经营、大棚建设等事项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了该公司唐某某贿送的瓷砖、购物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37940元。

(1)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唐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金鹰购物卡;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唐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金鹰购物卡;

(3)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昌勇收受唐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9440元的瓷砖,用于其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小区房屋装修;

(4)2017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唐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金鹰购物卡;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唐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金鹰购物卡;

(6)2018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唐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金鹰购物卡。

6.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担任**交易园区**委**、**会**负责第五届环博会开幕式筹备的职务便利,为盐城**有限公司承接环博会外场舞台搭建等工程及工程款结算事项谋利。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盐城市亭湖区阳光水岸小区附近收受该公司周某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7.2016年底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交易园区**副**、**会**的职务便利,为江苏**酒业有限公司在立项审批、奖补资金拨付等事项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施某某、王某某贿送的购物卡、加油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11750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施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购物卡;

(2)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施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购物卡;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小区西门口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

(4)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900元加油卡; 

(5)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了王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850元加油卡。

8.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担任**交易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并负责环博会**分论坛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江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在环博会分论坛的观众组织、协调等事项谋利,先后3次收受江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及购物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23760元.

(1)2017年2月,被告人陈昌勇收受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贿送的人民币3760元。

(2)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环博会会议室收受江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盐城市**城**会**收受江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金鹰购物卡。

9.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交易园区**委**、**会**职务便利,为盐城**有限公司承接园区绿化工程付款事项谋利。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陈某戊贿送的价值人民币的2000元永辉超市购物卡。

10.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交易园区**委**、**会**职务便利,承诺盐城市**有限公司落户加工交易园区将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优惠。2017年5月份,被告人陈昌勇在厦门明珠海湾大酒店,收受该公司孙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11.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为盐城**有限公司承接园区宣传画册、宣传片业务及结账等事项谋利。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韩某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12.2017 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昌勇利用其担任**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为承接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外幕墙工程的江苏**有限公司在工程款结算事项上谋利,先后收受该公司曹某某、陆某某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

(1)2017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曹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2)2017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陆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永辉超市购物卡;

(3)2018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曹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13.2017年中秋前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担任**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为承接园区盐城市农业展览馆项目内部装修的江苏**有限公司在矛盾协调、工程款拨付等事项谋利,先后收受该公司张某乙贿送现金、购物卡计人民币17000元。

(1)2017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租住的**小区附近收受张某乙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

(2)2017年中秋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租住的**小区家中收受张某乙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购物卡;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乙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4)2018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张某乙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居住的**小区家中收受张某乙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14.2018年中秋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担任**交易园区**委**、**会**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有限公司协调用地、项目立项等事项谋利,先后收受该公司陈某庚、陈某辛贿送的购物卡计人民币6000元.

(1)2018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庚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购物卡;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庚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购物卡;

(3)2019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辛贿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购物卡。

15、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昌勇利用担任**交易园区**会**的职务便利,为盐城**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某投资的**食品项目在用地、立项等事项谋利。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昌勇收受董某某帮其定制的红木桌椅1套,价值人民币70000元。

被告人陈昌勇涉嫌受贿接受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昌勇退出全部赃款、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发破案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票、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昌勇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林业大学木材鉴定报告、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亭湖区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昌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贪污罪暨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昌勇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危险驾驶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昌勇涉嫌受贿接受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对贪污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昌勇涉嫌受贿接受留置调查期间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勇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祥坤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昌勇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随案移送:红木桌椅1套、购物卡计人民币20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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