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陈昌奖,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里**号,在厦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昌奖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昌奖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陈昌奖在本市思明区云顶至尊负二层758号车位,趁闽DJ****的小轿车无人,且车门未锁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车副驾驶位置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1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1日,在民警的教育下,被告人陈昌奖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昌奖家属代其全数返还钱款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收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昌奖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之鉴定意见;
6. 辨认、尿液提取、检测等笔录;
7. 视听资料:思明区云顶至尊小区车库监控录像;
8. 户籍资料、诉讼文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昌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昌奖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昌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昌奖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官:范晓甘
检察官助理:郭 妍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昌奖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证据及材料;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