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一刑诉〔2018〕48号
被告人陈昌容(绰号“猫咪”),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昌容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永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3日,被告人陈昌容到南京劝说其未婚妻被害人邱某乙回永泰老家时,因被害人邱某乙向其提出分手,遂心怀怨恨,产生杀害被害人邱某乙的念头。同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昌容在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家中,被害人邱某乙再次提出与其分手,便持事先购买的一把匕首朝被害人邱某乙腹、胸等部位猛刺数刀,致被害人邱某乙身体多处多发性刀伤并休克,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昌容在家中欲畏罪自杀,于当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邱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肺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作案凶器匕首、血迹、带血的短袖(均为照片)、扣押、扣留物品收据、抢救记录、病危通知书、通话清单、户籍证明、银行取款凭证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邱某甲、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DNA检验报告书、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提取、辨认等笔录;
5.被告人陈昌容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容因情感纠葛,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良
代理检察员: 尹 安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昌容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及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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