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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昌敬集资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865号

被告人陈昌敬,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现住地苍南县**镇**幢**单元**室。曾因犯煽劫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昌敬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昌敬在经营投资失败,严重资不抵债情况下,虚构房产中介需垫资还款、银行账户需要拉存款等事实的方式,向被害人林某甲、彭某某等1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1151.4万元,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填补挪用款项等非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前,已支付利息人民币77.6655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119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40万元,后又以同样的理由,于2018年10月5日、2018年10月26日分别向陈某乙借款10万元及20万元,已付利息114000元,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个人还款。

2、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陈中三借款31万,已付利息74400元,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昌敬在仍拖欠被害人林某乙20万元的情况下,又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向林某乙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21万元,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个人还款。

4、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王某某莉借款30万,未支付利息,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章明华借款100万,后以同样的理由于2018年7月7日、2019年7月31日向章明华借款30万元,及50万元,已支付利息16.65万元,已归还本金50万元,借款用于偿还之前挪用的客户买房款及偿还个人债务。

6、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彭某某借款45万元用于偿还之前挪用的客户买房款;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平安银行需要拉存款的事实,向被害人彭某某借款210万元。支付利息19.1700万元,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7、2018年6月2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70万,后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10月15日再次借款25万及20万元,共支付利息80330元,已归还35万元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8、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洪某某借款35万,已支付利息15475元,已归还本金10万元。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9、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2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0、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昌敬在还拖欠被害人许某某140万元的情况下,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某丙借款50万元,扣除先前借款17.1万元的利息款项后,实际借款32.9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1、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董某某借款25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2、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林某甲借款50万元,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昌敬又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向林某甲、王某某借款35万元,已支付利息5250元,已归还10万元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3、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黄某甲借款4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4、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李某甲借款4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5、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陈某丙借款3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之前挪用的客户买房款。

16、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70万元,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7、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陈某丁、谢某某借款27.5万,已归还14万元,未支付利息。借款用于偿还之前挪用的客户买房款及偿还个人债务。

18、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昌敬虚构客户购房需要垫资借款周转的事实,向被害人陈某戊借款15万,未支付利息,未归还本金。借款用于偿还之前挪用的客户买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借条、转账记录、交易凭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注册信息及联系方式、协助查封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陈昌敬、卢某某、陈某己等人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陈昌敬平安银行开户情况、转账记录、公司登记情况、苍南县灵溪镇头薪房地产经纪服务站账户流水、房产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房屋买卖预付定金协议书复印件、契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贷款还款凭证、便条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庚、卢某某、施某某、陈某辛、朱某某、黄某乙、李某乙、林某丙、蔡某某、陈某壬、陈某己、卢某某、肖某某、曾某某、陈某癸、蘧某某、庄某某、赵某某、潘某某、赖某某、温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光盘制作说明;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王某某、刘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李某甲、彭某某、董某某、吴某某、陈某乙、林某乙、章某某、许某某、洪某某、张某某、陈某丁、谢某某、陈某戊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昌敬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转账记录光盘、录音光盘、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莉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陈昌敬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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