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413号
被告人陈昌,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酒肆烤吧店,住湖南省宜章县**乡**村委会第**村民小组。被告人陈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广西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31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昌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昌,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昌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明知吸毒人员顾某某滥用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曲马多,仍先后6次以每板人民币35元至40元钱不等的价格将复方曲马多通过微店订购、快递邮寄等方式从湖南省郴州市贩卖给江阴市的吸毒人员顾某某,共计126板(每板12粒),合计1512粒(每粒规格:盐酸曲马多50mg),共含有盐酸曲马多75.6克。
归案后,被告人陈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门诊记录、药品说明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昌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多次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昌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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