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昌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昌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昌龙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7月购置电脑、打印机、激光雕刻机、塑封机、钢印架章、空白印章、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房屋产权证、户口本等制作虚假国家机关证件的工具,通过发放小广告、微信发布办假证信息等方式,联系购买虚假国家机关证件人员,在其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漓江里20-2-402号房屋内,伪造、买卖“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北塘派出所户口专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274枚,多次为他人制作虚假离婚证、结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昌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等人证言;
2.印章拓印样本、聊天截图、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文件检验鉴定书;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5.被告人陈昌龙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昌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昌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昌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伟英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及卷外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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