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昌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昌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昌龙采用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某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的住处,在二楼客厅欲实施盗窃时被吕某某发现,遂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陈昌龙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6月27日将其抓获。陈昌龙被批准逮捕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昌龙的到案经过。
2. 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24日0时45分许,其在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二楼东侧第一间房间,开门出来准备去上厕所,看见有一个人站在二楼西侧第一间房间门口,对方看见其就往一楼逃走了。经检查,家中的门和窗锁都没有损坏,财物也没有损失。
3. 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证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向刘某某调取监控录像光盘片六张。
4.《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实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二楼客厅地面上提取现场赤足印一枚。经鉴定,上述赤足印是被告人陈昌龙的右足所留。
5. 被告人陈昌龙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昌龙的主体身份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昌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昌龙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昌龙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昌龙的前科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昌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慧萍
检察官助理:黄晔晴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陈昌龙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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