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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明剑诈骗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明剑,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暂住福建省龙海市**********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明剑因沉迷网络游戏,背负欠款,遂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等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46004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明剑在厦门市思明区万象城**店内,编造其有阿迪达斯牌天使椰子款鞋子货源的事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的信任。后谎称三天内能够交付100双鞋子给被害人方某某。次日,被告人陈明剑骗取货款189930元及好处费2000元,共计191930元。

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明剑主动联系被害人黄某甲,编造其有阿迪达斯牌天使椰子款鞋子货源的事由。后谎称三天内交付100双鞋子给被害人黄某甲。2月26日,被告人陈明剑骗取货款共计189900元。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明剑逃匿,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欠款及购买网络游戏装备等。

3.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明剑借用“魔域”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时,为谋取非法利益,主动联系**网游工作室的员工被害人秦某某出售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同日,被告人陈明剑出售游戏账号内的六件“17级阿拉玛之魂”游戏装备,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付款64174元。被告人陈明剑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及日常消费等。

2019年 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明剑在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号**栋**单元**室被抓获,并被扣押两部手机。归案后,被告人陈明剑尚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个人信用报告》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某黄某甲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明剑的供述与辩解;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8.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被告人陈明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60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剑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林慧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明剑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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