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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明华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明华,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号406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明华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明华,听取了被告人陈明华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武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次(自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明华因经营公司不善等因素导致个人负债较重。后被告人陈明华通过其父亲认识了被害人方某某, 2018年6月底,被告人因为被催还网贷,便产生从被害人方某某处骗钱的念头。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陈明华虚构自己为厦门市**技术有限公司“经办人”、“代理经手人”,先后伪造了厦门市**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局、泉州市**局、厦门市**有限公司等签订的电脑设备采购协议、电脑销售合同、软件采购协议书和ERP集成系统实施协议书等七份合同,以及以合作组装电脑出售等邀请被害人方某某投资合作,被害人方某某同意后多次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形式交给被告人陈明华共计402500元。期间,2018年7月,被告人陈明华以合作帮他人组装电脑出售获得利润为由,通过微信二次转给被害人方某某各500元,合计1000元;2018年 9月15日,因被害人方某某需要资金周转要求被告人陈明华归还12000元,同月18日,被告人陈明华通过微信转账归还被害人方某某10300元。2019年2月10日、6月15日被告人陈明华通过微信转账归还被害人方某某各5000元,合计1万元。剩余381200元被被告人陈明华用于偿还网贷等债务及利息和自己日常开销用完。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明华在厦门市**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清单、存款明细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被告人陈明华个人信用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软件升级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书、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明华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计38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毅

2020年2月26日

书记员:钟玉平(代)

附:

1.被告人陈明华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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