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8月6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月12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期间,被告人陈明伙同胡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闽侯县甘蔗街道可静驾校附近山上空地、可静驾校后山昙石陵园附近山上空地、可静驾校前面十字路口红绿灯对面山上空地、闽侯县荆溪镇三松陵园对面山上空地等处提供赌具、桌椅,招揽赌客,以拔饼方式进行赌博,共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00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明占股约六成,胡某某、林某某各占股约两成。被告人陈明负责赌场经营管理,包括招揽客源,安排看场望风及抽水人员,安排陈某某(已判决)为其寻找赌场场地,并支付上述人员工资。被告人陈明从赌场获利中分红人民币30000-40000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明在闽侯县南屿镇南前村台鼎堂弄7号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五凤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情况说明、通话清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唐某某、程锦钗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明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场赌具,招揽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4月7日
附注:
(一)被告人陈明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三)证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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