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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明志、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陈明志,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81979********,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号,住慈溪市**镇**大道**号*。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4月因盗窃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于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住慈溪市**镇**村**号*。于2019年12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志、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明志、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明志经与被告人徐某某商议,将一台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放于被告人徐某某所经营的位于慈溪市**镇**路**号的**手机店内,供赌客吴某某、陈某某、莫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陈明志、徐某某均分得0.5万余元。

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陈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明志、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志、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志、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陈明志、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刚飞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明志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88815***)。

2.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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