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明慧,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启东市**镇**小区**室。被告人陈明慧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陈明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明慧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慧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明慧与他人在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夜市**排档吃夜宵,酒后因琐事与同桌人员杨某甲拉扯并发生口角。陈明慧遂对杨某甲拳打脚踢,致杨某甲头部、右膝部受伤,后被旁人劝开。被告人陈明慧被闻讯而来的处警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甲外伤致右髌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明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明慧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谅解书、被告人陈明慧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明慧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慧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明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慧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明慧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海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明慧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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