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陈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重庆市潼南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陈明因与被害人张某某存在纠纷,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号**诊所前路边与张某某发生口角,陈明遂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弹簧刀捅刺张某某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切颈胸腹背部致左颈总动脉、左颈总静脉、右颈总动脉、右颈总静脉、左锁骨下静脉、双肺、心脏、肝脏、主动脉、胸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尸检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舒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明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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