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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明文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明文,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20年4月2日移送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明文至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内,用事先携带的对锁工具试图打开**小区**号楼单元房门,但未成功。后至**小区**楼单元**门口,用对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陈某某房门,进入室内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后逃走。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明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监控截图、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明文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明文虽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明文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明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冰

检察官:何文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明文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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