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陈明旭,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明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旭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明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明旭,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明旭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明旭于2020年9月间,通过购买微信账号、学生家长手机号码,使用微信冒充学生、培训班老师身份,以培训班报名缴费为由多次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某甲、钱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38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明旭于2020年9月21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200元。
2.被告人陈明旭于2020年9月22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某甲人民币9900元。
3.被告人陈明旭于2020年9月22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某乙人民币10500元。
4.被告人陈明旭于2020年9月25日,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9200元。
被告人陈明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明旭赔偿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均取得谅解。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陈明旭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4部(均系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钱某甲、钱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明旭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敏莺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1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明旭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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