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陈明星,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0016,土家族,大专文化,湘西州**协会主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镇**路**号,住吉首市**小区**单元**栋**室,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4月2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倩,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394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星、夏倩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陈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明星(二人系堂兄弟)商量共同在吉首市经营一家洗浴、按摩休闲会所,后定名为“**养生会所”(以下简称会所),由陈某某出资、陈明星负责管理,并以陈明星名义租用吉首市人民北路**号大楼的3楼和5楼作为经营场所和办理工商登记,二人约定平分获利。会所的3楼从事洗脚、按摩正规服务,5楼从事卖淫。
会所开业前,陈明星找到熊某某(另案处理),叫其联系卖淫女到会所卖淫。后熊某某找到被告人夏倩(外号“倩宝”),叫夏倩联系卖淫女与其一起到会所卖淫。陈某某因为人在长沙,便找来王某甲(另案处理)作为会所经理与陈明星一起管理会所,后会所还聘用王某乙和“小强”为收银员、石某甲、石某乙为保洁员、“二姐”作为接待员,张某乙为保安。
2016年底,会所正式营业,熊某某与夏倩带“微微”、“小雨”和“小慧”三名卖淫女来到吉首市,熊某某代表卖淫女与陈明星协商了卖淫服务定价、卖淫女的提成、工资结算、伙食、住宿等问题。2017年春节过后,夏倩又介绍“珍珍”和“思婷”来会所卖淫,后又有十余名卖淫女通过介绍或自己应聘陆续来到会所卖淫,截止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共有20余名卖淫女在会所卖淫。会所为每名卖淫女安排工号,通过喊工号为嫖娼人员安排提供性服务。卖淫女为嫖娼人员提供价格分别为528元和728元两种性服务,并从嫖娼人员支付的嫖资中按比例抽成。卖淫女为嫖娼人员提供528元性服务,抽成250元;提供728元性服务,抽成350元。同进,会所还制定了对技师(即卖淫女)的管理条例及奖罚制度。熊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包括对来店卖淫女进行登记、管理卖淫女的上钟情况、奖惩、工资发放等,夏倩协助熊某某一同管理卖淫女,并在熊某某不在的时候代替其管理卖淫女,夏倩本人同时也在会所卖淫。卖淫女每卖淫一次,熊某某抽成30元,其中夏倩本人及其带来的卖淫女卖淫一次夏倩从熊某某抽成的30元中分成5元、后来涨到10元。
2017年3月份左右,陈明星不再管理会所,由陈某某接手会所的管理。陈某某接手管理后,便叫王某甲负责会所的全面管理和营运,陈明星负责协调外部关系包括协调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等关系。2017年5月17日陈明星以其本人名义到吉首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养生会所”。2017年8月份左右,夏倩因其介绍来的五名卖淫女陆续都离开了会所,且其又与熊某某发生矛盾便离开了会所。
2018年3月29日21时许,吉首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对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方某某、张某甲、戴某某、吴某甲等四名卖淫女分别在为吴某乙、侯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四名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同时,民警在会所查获卖淫女卖淫记钟单一张(其上记录2018年3月29日会所里7名卖淫女共计卖淫11次),**技师管理(业绩)规定一张、碧水云天技师管理条例一份。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陈明星多次找石家冲派出所原所长张某丁及张某丁指定的向某某、张某丙处理“碧水云天养生会所”因涉嫌有卖淫嫖娼行为被派出所查处的事情,其中包括2018年3月29日吉首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在碧水云天会所五楼内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4名卖淫女与4名嫖娼人员,陈明星负责出面联系张某丁处理这一次被查处的事情。
另查明,嫖娼人员在会所嫖娼后主要通过现金、微信以及银行卡刷POSS机等方式支付嫖资。嫖娼人员微信支付给收银员,再由收银员转账给陈某某;会所POSS机对应的银行卡是陈明星的银行卡,收款后陈明星将所有嫖资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再按事先协调的分成将获利转给陈明星。公安机关调取收银员王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7年1月29日至2018年3月14日王某乙微信转账给陈帆433431元;公安机关调取陈明星与陈某某之间银行卡转账记录显示2017年3月10日至12月10日陈明星通过银行卡给陈某某转账1003591元,陈某某通过银行卡给陈明星转账540300元。
2018年12月26日陈明星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2月20日夏倩在常德汽车南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6份、陈明星、建设银行尾号4615、9373;王某甲建设银行尾号0411;陈某某建设银行尾号3360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吉首市人民医院检验单、彩超检查图文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收银员王某乙提供的微信收钱及转账记录、侦查机关调取的州监察委办理9.7专案(张某丁案)时所取证据、侦查机关调取的陈某某、陈明星之间银行卡交易明细、州监察委制作陈某某转入陈明星账户涉嫌分红资金明细清理表;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张某甲、戴某某、吴某甲、侯某某、吴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石某甲、石某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丙、张某丁、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及同案犯陈明星、夏倩、陈某某、熊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星、夏倩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置固定卖淫场所,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管理他人卖淫,其中陈明星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成澡
2019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明星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夏倩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739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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