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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明权、刘裕弟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明权,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86********,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被澄迈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因吸食毒品被澄迈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被澄迈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201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定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逮捕。

被告人刘裕弟,男,1984年****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84********,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村委会****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9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8月16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定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权、刘裕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明权曾在电话中告知被告人刘裕弟,如果有吸毒人员找刘裕弟购买毒品,刘裕弟可以找陈明权购买或要求购买毒品人员跟陈明权联系。

2019年09月09日12时许,被告人刘裕弟通过手机(号码为1878908****)与梁某某(绰号“么某某”、号码为:1808981****)取得联系,梁某某在电话中称想购买毒品海洛因,刘裕弟随即表示其可以带梁某某去跟陈明权购买毒品。刘裕弟在电话中与梁某某商议好毒品的价格以及毒品的交易地点后,刘裕弟随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明权说梁某某要购买毒品,陈明权表示可以贩卖毒品给梁某某,并让刘裕弟到澄迈县白莲镇找其,接着刘裕弟与陈明权会合后,刘裕弟就开着小货车带陈明权去澄迈县老城镇美文村的一条村路边,在梁某某的轿车内,陈明权贩卖一包价值30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梁某某。之后刘裕弟与梁某某一起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分掉一部分吸食。

2019年09月11日中午,梁某某通过手机(号码为1808981****)联系被告人陈明权(手机号码:1838932****)购买毒品海洛因;到2019年09月12日中午,双方约定地点后,在澄迈县金江镇金江大桥底下,陈明权贩卖一包价值3200 元的毒品海洛因给梁某某,双方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购买毒品人员梁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净重0.9克的毒品海洛因和陈明权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三轮摩托车一辆。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梁某某身上缴获到的1小包毒品可疑物含有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陈明权因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12日在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江大桥底下路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刘裕弟于2019年9月12日在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大拉基地的一条公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称重笔录、称重照片、取样笔录、取样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海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检测证件、提取笔录及照片;

3.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4.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

5. 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6.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明权、刘裕弟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权、刘裕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权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及0.9克,被告人刘裕弟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权、刘裕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陈明权、刘裕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明权贩卖毒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刘裕弟贩卖毒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少宁

检察官助理:黎召贤

书 记 员:王 清

2020年1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陈明权、刘裕弟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

1.​ 侦查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1.​ 随案移送手机二部。本案从陈明权处扣押到的黑色vivoY93手机(型号:V1818T)及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ZSPCPFLC65)为作案工具,建议法院没收。本案从刘裕弟处扣押到的白色vivo手机(型号:Y51TL)为作案工具,建议法院没收。本案从梁某某处扣押到的一包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建议法院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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