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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明李诈骗案)_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公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陈明李,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座花园**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座花园**座**单元,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诈骗罪,经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于2019年1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元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于2019年7月8日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明李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明李因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起意诈骗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1日前名为株洲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明李来到**公司市场经营部部长邱某某的办公室,以借用**公司的名义与施工资质,由本人参与福州等地市政工程项目的竞标并负责实际施工,但是其本人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投标保证金为由,要求**公司先行垫付投标保证金。因**公司与被告人陈明李于2016年在福州市合作**路工程项目,出于对他的信任,公司同意了其以**公司的名义参与项目的报名、投标,**公司代出投标保证金,竞标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的合作模式。得到**公司同意后,被告人陈明李就找到朋友林某某,要求林某某帮其“提钱”,并许诺给林某某千分之七的佣金。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陈明李安排其**公司员工刘某某在福州、漳州、厦门公共资源中心官网先后下载了16个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自行或指使刘某某将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代理公司和收取投标保证金公司名称及银行账号篡改为林某某提供给他的漳州**咨询有限公司等十家“转账公司”,发送给**公司市场经营部员工,从而骗取**公司投标保证金共计2160万元。

具体诈骗过程:

1、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福州市城区**工程五个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发送给株洲市**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招标文件上的漳州**咨询有限公司(账号350501***********1108)汇 去5笔投标保证金,每笔80万元,共计400万元;

2、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福州经济开发区**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号403510*******5987)汇去2笔投标保证金,每笔80万元,共计160万元;

3、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霞浦县**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03240*******5063)汇去3笔投标保证金,每笔80万元,共计240万元;

4、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51501*******0380)汇去2笔投标保证金,每笔80万元,共计160万元;

5、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18272***3017)汇去投标保证金80万元;

6、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汇去2笔投标保证金,每笔80万元,共计160万元;

7、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账号403090*******2342)汇去2笔投标保证金,每笔80万元,共计160万元;

8、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漳州华安经济开发区**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汇去投标保证金80万元;

9、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03280*******3005)汇去投标保证金80万元;

10、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福州市**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03090*******2912)汇去投标保证金80万元;

11、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去投标保证金80万元;

12、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莆田市**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03470*******8276)汇去投标保证金80万元;

13、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福州滨海新城**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去投标保证金80万元;

14、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福州市**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去投标保证金80万元;

15、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福州市**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去2笔投标保证金,每笔80万元,共计160万元;

16、被告人陈明李篡改了**工程招标文件并发送给**公司,**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招标文件上的厦门**咨询有限公司(账号351501*******0194)汇去投标保证金80万元。

以上诈骗所得钱款,经由林某某以及其所提供的漳州**咨询有限公司等“转账公司”的银行账户转移至被告人陈明李的卡号为623058*******3490平安银行账户和卡号为434062*******4413建设银行账户中,扣除佣金后共计收到2135.44万元。陈明李收到诈骗**公司的钱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投入工程项目、手机博彩、个人消费等。

另查明,被告人陈明李于2019年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月8日至17日,被告人陈明李分5次向**公司共计归还210万元,在天元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陈明李于2019年1月21日至23日分3次向**公司共计归还300万元。2019年7月2日**公司收到福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拨付的9824946.95元,该款项为**公司与陈明李于2016年合作的**项目部分尾款,现仍留存于**公司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明李、林某某等人、漳州**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福州市城区**工程等项目的招标文件,到案经过,自首案件审批表,汇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邱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明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明李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明李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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