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陈明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2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明涛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一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明涛与被害人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明涛驾车将胡某某载至重庆市北碚区**镇**村**旅馆附近的铁路旁后,下车对胡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胡某某左尺骨中下段骨折等。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明涛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案发后被害人胡某某对被告人陈明涛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明涛的户口证明、归案经过、门诊病历、结婚证、谅解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明涛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碚鉴(临床)[2019]70号鉴定书;
5. 辨认笔录等。
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明涛饮酒后驾驶渝D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往江北区**工业园区行驶,当车行驶至两江新区**大道**超市段时与渝AX****号小型普通客车等4车发生连环追尾,造成5车受损、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明涛得知有群众就交通事故报警,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月18日2时许,民警将陈明涛带至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陈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明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六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明涛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明涛的户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明涛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0382号鉴定意见;
5. 指认笔录等;
6. 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明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明涛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伤害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涛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得知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明涛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明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明涛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冰 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明涛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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