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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明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60号

被告人陈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县,住址**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05年1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泉州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陈明到南安市**街道**号**门口,盗走福建通元建设有限公司一捆低压电缆线(长约144米,规格4*50+1*25MM,价值人民币14458元)。后被告人陈明将该电缆线以人民币8100元卖给许某某。

2、2020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明骑一辆电动车到泉州市**区**街道****工地,盗走两捆电线(太阳牌,型号不详,共约150米,无法鉴定)。后被到工地巡查的林某某抓获并报警。泉州市公安局**分局于2020年8月22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明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现两捆电线已追还林某某。

2020年9月1日,泉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通知被告人陈明到该派出所报到,后由南安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明带到南安市公安局。被告人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抓获经过、工作说明、销售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明的供述及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室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盗窃未遂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陈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明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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