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03号
被告人陈明(自报),曾用名陈永玖,男,1982年**月**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清镇市**乡。2008年1月2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8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8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明去到本区大学城穗石桥路段,将路边正在通电使用中的路灯电线(总长度为320米,损失价格为15075.2元)剪断并盗走,后逃离现场。同月30日被告人陈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无视国家法律,破坏正在通电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明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