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4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明金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号小区**号一楼楼梯间,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力帆牌KP150摩托车。
2、2019年10月2日凌晨0时23分许,被告人陈明金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镇**村**号门前,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豪宝牌HB125T-2摩托车(发动机号:KD10****,车架号:LWATCJP3XKA10****,价值人民币2329.8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明金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破案后,涉案两辆摩托车均无法提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2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陈明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锡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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