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昕,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9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号,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于同年6月18日被南京市玄武区监察委会员决定留置。同年12月17日经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成银,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77********,汉族,小学肄业,南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被告人孙成银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于同年9月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监察委会员决定留置。同年12月4日经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成银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昕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孙成银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昕涉嫌职务侵占、贪污罪案和被告人孙成银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陈昕在中国**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南京市分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孙成银(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由孙成银提供邮件交由**速递南京市分公司进行寄递,陈昕等人使用其公司的账户和密码,进入公司邮寄系统,通过修改系统中录入的邮件重量数据的方式,减少重量,降低支付邮寄费,侵占**速递南京市分公司邮寄费人民币494507.29元。
二、贪污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昕伙同被告人孙成银、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孙成银、杨某某提供邮件交由**速递南京市分公司进行寄递,被告人陈昕利用经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利用**速递南京市分公司相关揽投部的账号、密码,进入公司邮寄系统,通过修改系统中录入的邮件重量数据的方式,减少重量,降低支付邮寄费,侵吞**速递南京市分公司邮寄费人民币851183.14元。其中,被告人孙成银提供邮件部分,侵吞**速递南京市分公司邮寄费503307.14元。
案发前,被告人陈昕向**速递南京市分公司退款人民币145858.80元,其中含孙成银退款人民币30000元。2019年3月12日、同年9月5日,被告人陈昕、孙成银分别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昕退赃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孙成银退赃人民币3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岗位说明书、会议纪要、说明、快递服务合同、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发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经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张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昕、孙成银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昕、孙成银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孙成银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昕、孙成银伙同他人实施部分或全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昕、孙成银判决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2020年1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昕、孙成银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2958页。
3.随案移送电子数据光盘3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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