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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星宇强奸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陈星宇,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星宇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陈星宇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化州市站前路**酒吧喝酒,在聊天期间,陈星宇埋怨其前女朋友张某某(与陈星宇育有一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经常在外面喝酒,就提出去恐吓、强奸张某某,让其意识到社会上到处存在危险。大约到了凌晨03时许,李某某驾车搭着陈星宇去到张某某的出租屋楼下。陈星宇、李某某各自拿了一件上衣遮挡着自己的头部后下车,接着来到张某某出租屋敲门,敲了几下,张某某问门外是何人,陈星宇、李某某就谎称是送外卖的。因张某某没有叫外卖,所以不愿意开门,陈星宇、李某某继续敲门。过了一会,张某某辨认出是陈星宇的声音,便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后陈星宇、李某某就用手捂住张某某的眼睛和嘴巴并将张某某推倒在睡床上,并恐吓威胁张某某,但张某某继续反抗,陈星宇、李某某就合力控制住张某某,不让其反抗,并动手扯掉张某某的睡裙和内裤。随后先由陈星宇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接着,陈星宇就帮忙摁住张某某,由李某某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张某某不停地反抗,但是其力气不够大,无法挣脱。实施强奸后,陈星宇、李某某穿好自己的衣服,并在房间里找来一条绳子绑住张某某的手脚,再用被子盖着张某某,然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星宇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星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星宇现在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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