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陈映光,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6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映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陈映光以云南省公安厅内招特警,可以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和吴某某的儿子安排到官渡公安分局当警察为由,向被害人收取报名费,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9800元,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映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映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轶迅
李瑞林
检察员助理:刘亦涵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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