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春南,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住六盘水市水城县**镇**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本院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国际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本院以其怀孕不适宜羁押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春南、吴某某、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1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左右,被告人陈春南、钟某某邀约被告人吴某某及王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网上建立一个名为“吃鸡小分队”的微信群,然后将“好友”拉进群下载“欢乐牛牛”软件建立“一起谈恋爱1角群”,在群里面通过斗牛的方式赌博。陈春南、钟某某、吴某某负责群的管理并建立一个名为“吃肉喝汤”的财务群进行轮流值班,对输赢的钱财进行收发,输赢以每分一角兑换,赢家分数超过300分的,按照10%的比例抽水。经贵州国信中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止2018年11月12日被查获时,陈春南收到赌资297,899.12元,吴某某收到赌资77,387.49元,钟某某收到赌资39,216.5元,合计收到赌资414,503.11元。
被告人陈春南、吴某某、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付某某、付某甲、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春南、钟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国信中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春南、钟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南、吴某某、钟某某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供他人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春南、吴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被告人陈春南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春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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