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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春平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春平,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镇**林业站护林员,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邓坊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春平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春平利用网上购买的射钉枪以及钢管等配件,经自己用手磨机、钳台等工具改造成而成一把自制枪;并在家中存放多年前所得的1166.5克黑色颗粒物,作为其自制枪的火药使用,经鉴定:自制枪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系枪支;1166.5克黑色颗粒物中含有硝酸根离子(NO-)和钾离子(K+)。

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18时,在陈春平住处搜查出自制枪一支(涉案物品)、射钉枪一把,射钉枪子弹“伊力牌”射钉弹200发、“颗可叫”牌射钉枪弹700发、“南山”牌射钉弹1000发、无包装散装射钉弹212发,共计2112发,黑色颗粒物1166.5克(涉案物品),子弹形物品21发。经鉴定,子弹型物品21发,经鉴定19发为五六式7.62毫米步机枪弹、2发为五三式7.62毫米步机枪弹,均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陈春平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平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利用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存放爆炸物(1166.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春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辉林

                              检察官助理 叶小云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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