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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春桥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陈春桥,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春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陈春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春桥,听取了被告人陈春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春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春桥谎称是武汉市903路公交车司机,以903路公交车招聘售票员为由,骗取陈某某的信任。次日10时许,被告人陈春桥以收取上班押金的名义,邀约陈某某至本市武昌区中华路北京华联超市后门附近,骗走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8月20日-21日,被告人陈春桥以武汉市903路公交车招聘两名售票员为由,骗取贺某某、涂某某的信任。同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春桥以收取上班押金的名义,邀约贺某某、涂某某至本市武昌区中华路北京华联超市后门附近,骗走贺某某及涂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春桥在本市江汉区复兴二村餐馆吃饭时,以武汉市903路公交车招聘售票员为由,骗取程某某的信任。同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春桥以收取上班押金的名义,邀约程某某至本市武昌区中华路北京华联超市后门附近,骗走程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9年8月29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青山区青王路附近将被告人陈春桥抓获归案,当场追缴被告人陈春桥以上述方式骗取的部分钱款人民币8700元,其余用于个人消费开支。到案后,被告人陈春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春桥以公交车招聘售票员为由,骗取赵某某的信任。当日10时许,被告人陈春桥以收取上班押金的名义,在本市武昌区解放路与大成路路口,骗走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华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3.被告人身份信息、前处材料、现场视频截图、现金交款单等书证;4.证人秦某某、曾某某、官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涂某某、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陈春桥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春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春桥曾因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春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春桥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春桥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补充证据材料6页,电子录音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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