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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春生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春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于2017年7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于2019年12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4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春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春生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家园附近路边,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三轮车停放在路边,便将被害人陈某某三轮车上的一部蓝色手推车及三轮车上一袋子里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盗走。后被告人陈春生将手推车以28元价格卖给荔城区镇海街道**小区一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手推车价值人民币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笔录、陈春生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春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春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春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春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春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范剑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春生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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