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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昭仁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昭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昭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昭仁向“黄总”(另案处理)开通一个“999”赌博网站的“六合彩”网络赌盘代理账号,并在该代理账号下设16个会员账号供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吴某某、陈某癸、陈某子、王某某、卢某某从等人投注,共接受上述人员“六合彩”投注金额达人民币543557.1元,并按投注金额的0.5%抽取佣金营利。

2019年9月26日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街道**村**路**号抓获被告人陈昭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六合彩盘交易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陈某甲、卢某某从等14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昭仁的供述及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手机短信截图、微信记录截图、支付宝记录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检验笔录、检验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勘验、检查笔录;

6.手机勘查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昭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昭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案数额为人民币543557.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昭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昭仁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开艺

代理检察员:欧钧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昭仁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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