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陈晓冬,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19年2月2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罚款四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31985********,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户籍地:安徽省黟县**镇**村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晓冬、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陈晓冬、吴某某在衢州**游戏平台开设亲友圈,并在闲聊APP上创建聊天群,组织舒某某、徐某甲、周某某、童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徐某乙等一百余人利用事先购买的钻石抵扣房费进入游戏房间中,以打麻将、“双扣”、“跑得快”等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根据游戏平台内的分数计算输赢,以在闲聊群内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结算。若每个房间游戏结束输赢超过一定金额,陈晓冬、吴某某会向赢钱最多的大赢家收取3元、5元、10元不等的房费。
期间,被告人陈晓冬、吴某某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223968元,其中部分钱款被其用于购买钻石抵扣房费、为参赌人员垫付赌资等。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投案,并主动退缴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卡账户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徐某甲、周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晓冬、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支付数据、闲聊APP资金流水、闲聊亲友圈钻石充值消费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冬、吴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陈晓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晓冬、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军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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