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790号
被告人陈晓忠,曾用名陈云中,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5********,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华庭**阁**E。被告人陈晓忠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陈晓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小伟,绰号豪哥,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2********,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江西省新干县,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园里**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小区**栋)。被告人皮小伟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皮小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连国,曾用名杨晓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69********,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连国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文新,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前。被告人温文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中贤,曾用名石贤岩,绰号小古,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4********,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山东省巨野县,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街道办事处**街**号)。被告人石中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国文,绰号姚光头,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8********,土家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南省凤凰县,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山庄**路**号**楼**C(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镇**居委会**宿舍)。被告人裴国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越,绰号靓仔,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路**号大院)。被告人黄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辉,曾用名周爱芳,绰号大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市,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镇**村**号)。被告人周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燕,曾用名张燕岳楠,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南江县,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大道**段**路**号**室。被告人韩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利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0********,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江西省玉山县,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镇**村**亭**号。被告人郑利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温文新、石中贤、黄越、裴国文、周辉、韩燕、郑利雄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与“明哥”(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合伙成立一诈骗团伙,由被告人石中贤在租住地培训、管理业务员工作,被告人裴国文、黄越、周辉冒充印尼金光集团、印尼三林集团等国外知名公司工作人员,在租住地通过网络、香港电话等方式,假称需要采购产品或合作开发,与国内企业老板联系。随后被告人杨连国、温文新冒充印尼公司业务考察员上门考察,假称需要与印尼公司老板直接面谈将被害人骗至泰国,并安排被告人韩燕、郑利雄负责后勤准备、接待客户、陪同翻译,使客户相信其所称公司及生意为真实存在,在与客户“谈生意”过程中,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与“明哥”诱骗被害人赌博,后通过“出老千”的手法,骗取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2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韩燕、郑利雄参与诈骗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杨连国参与诈骗人民币325万余元,被告人温文新参与诈骗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石中贤参与诈骗人民币260万元,被告人裴国文参与诈骗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黄越参与诈骗160万元,被告人周辉参与诈骗人民币10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被告人裴国文假冒印尼金光集团业务员通过邮件、电话联系无锡市碧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老板姚某某,以需要采购离心机为名引诱对方。随后被告人杨连国冒充金光集团总裁助理戴杰至碧顺公司考察,假称碧顺公司产品、价格符合规定,需要姚某某至泰国与总裁直接面谈,收取姚某某软中华香烟5条。2018年12月21日,姚某某应约至泰国一酒店房间内面谈,期间,被告人杨连国联手冒充金光集团主席的“六叔”(另案处理)等人诱骗姚某某赌博,然后通过“出老千”让姚某某输掉美元17万元,后姚某某通知家属打款人民币20万元至对方指定银行卡。事后,被告人杨连国分得港币39000元、被告人裴国文分得港币200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周辉假冒印尼三林集团业务员蔡莉通过邮件、电话联系江西融源铝业有限公司老板曹某某,以合作开发为名引诱对方,待曹某某表现出合作意向后,被告人周辉把此信息交给石中贤。随后被告人石中贤安排被告人温文新冒充三林集团业务总监林锡锦至融源公司考察,温假称融源公司符合规定,需要曹某某至泰国与总裁直接面谈。双方约定时间后,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温文新、韩燕、郑利雄与“明哥”提前至泰国订好房间做好准备。2019年5月9日,曹某某被骗至泰国一酒店房间内面谈,期间,被告人陈晓忠冒称三林集团林副主席,被告人皮小伟冒充澳门朋友,“明哥”冒称新加坡朋友诱骗曹某某赌博,然后通过“出老千”让曹某某输掉人民币170万元,后曹某某通知家属打款人民币100万元至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事后,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温文新、石中贤、周辉、韩燕、郑利雄等人按照约定分赃。
3.2019年4月,被告人裴国文假冒印尼金光集团业务员何润豪通过邮件、电话联系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老板牟某某,以需要采购离心机为名引诱对方。随后被告人杨连国冒充金光集团总裁助理戴杰至巨能公司考察,假称巨能公司产品、价格符合规定,需要牟某某至泰国与总裁直接面谈。双方约定时间后,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韩燕、郑利雄与“明哥”提前至泰国订好房间做好准备。2019年6月17日,牟某某被骗至泰国一酒店房间内面谈,期间,被告人陈晓忠冒充金光集团总裁黄总,被告人皮小伟冒充澳门朋友,“明哥”冒称新加坡朋友诱骗牟某某赌博,然后通过“出老千”让牟某某输掉美元20万元,后牟某某通知家属打款人民币140万元至对方指定的银行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连国以需要佣金为名,在泰国骗取牟某某人民币50000元。事后,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裴国文、韩燕、郑利雄等人按照约定分赃。
4.2019年5月,被告人黄越假冒印尼三林集团业务员叶键龙通过邮件、电话联系江苏宝时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常某某,以合作生产为名引诱对方。随后被告人石中贤安排被告人杨连国冒充三林集团林主席助理戴杰至宝时达公司考察,杨假称宝时达公司符合规定,需要常某某至泰国与总裁直接面谈。双方约定时间后,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韩燕、郑利雄与“明哥”提前至泰国订好房间做好准备。2019年6月18日,常某某被骗至泰国一酒店房间内面谈,期间,被告人陈晓忠冒充三林集团林副主席,皮小伟冒充澳门朋友,“明哥”冒称新加坡朋友诱骗常某某赌博,然后通过“出老千”让常某某输掉美元30万元,后常某某通知家属打款人民币160万元至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事后,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石中贤、黄越、韩燕、郑利雄等人按照约定分赃。
2019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将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石中贤、黄越、裴国文、周辉、韩燕抓获,在江西省玉山县将被告人郑利雄抓获;同月2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将被告人温文新抓获。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温文新、石中贤、裴国文、韩燕、郑利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韩燕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郑利雄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牟某某、曹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温文新、石中贤、裴国文、黄越、周辉、韩燕、郑利雄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6.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酒店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晓忠、杨连国、温文新、石中贤、裴国文、韩燕、郑利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温文新、石中贤、裴国文、黄越、周辉、韩燕、郑利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连国、温文新、石中贤、黄越、裴国文、周辉、韩燕、郑利雄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温文新、石中贤、裴国文、韩燕、郑利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晓忠、皮小伟、杨连国、温文新、石中贤、黄越、裴国文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辉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韩燕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南江县**镇**大道**段**路**号**室,被告人郑利雄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玉山县**镇**村**亭**号。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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