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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晓芳、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957号

被告人陈晓芳,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队,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村某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晓芳、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陈晓芳虚构其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可获得征地款147万元,在取得被害人徐某甲的信任后,以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甲钱款约人民币13万元。2019年春节后至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晓芳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冒充其舅舅及国土局工作人员,以征地款被扣需要办理手续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甲钱款约17万。综上,被告人陈晓芳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约3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7万元。

被告人陈晓芳于2019年6月26日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务丰村红丰队7号被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账本照片等;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徐某甲、唐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李某乙、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晓芳、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晓芳、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芳、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晓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晓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穗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晓芳、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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