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诉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陈晔,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79********,侗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住怀化市鹤城区**里**栋**号。2015年8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8年1月31日被裁定假释,2019年9月15日矫正期满被解除社区矫正。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广州铁路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州铁路局长沙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局长沙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晔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陈晔在家中因吸毒致幻感觉自己被追杀,随后利用其原铁路员工的身份假冒铁路职工从怀化车站的职工专用通道无票进入怀化火车站,继而溜上K496次旅客列车。6月18日0时许,当该列车行驶到沪昆线金竹山站至石泉站区间K1289+282M处时(位于湖南省新邵县境内),被告人陈晔在该次列车13号车厢连接处私自将紧急制动阀拉下,强行迫使行驶中的K496次旅客列车紧急制动停运,并用安全锤将车门玻璃砸碎,跳下车逃离现场。之后窜到石泉车站,当日凌晨0:40左右被告人陈晔跳上10839次货物列车机后第42位车厢连接处的前右侧踏板上,凌晨1时许,当10839次货物列车行驶到金竹山站至冷水江东区间K1298+200M处时(位于湖南省冷水江市境内),被告人陈晔将机后第41、42位车厢连接处的折角塞门关闭,又拔出车钩处插销并反复提拉车钩,导致10839次列车机后第41、42位完全分离,随后打紧手制动盘,待分离车厢车速降低后陈晔跳车逃逸。其行为导致列车尾部四节车厢停留在沪昆正线上K1298+280M处,足以造成列车设备设施损毁甚至脱轨、毁坏或倾覆的后果。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晔在溆浦火车站准备乘车返回怀化时,车站民警根据预警系统提示将被告人陈晔抓获,归案后陈晔对其实施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熊某某、陈某甲、伍某某、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晔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晔破坏运行中的火车,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告人陈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晔有期徒刑四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威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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