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未检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陈景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景华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5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1.被告人陈景华因认为被害人徐某甲怂恿其前妻去台湾,便怀恨在心。2016年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陈景华在福清市**镇**银行门口遇到被害人徐某甲与徐某某在聊天,遂开始辱骂被害人徐某甲,并持械上前将徐某甲脸部捅伤。
2.2016年3月份至2017年,福清市**镇**村村民陈某甲在修建祖厅。因施工需要搭盖毛竹架,被告人陈景华遂以毛竹架上掉下来损坏其种植树苗为由,持刀损坏施工现场的毛竹架。后陈某乙出面找被告人陈景华协调,并拿2000元钱给陈景华以解决此事。过了不久,被告人陈景华又到施工现场欲持刀损坏毛竹架。后陈某乙借款人民币5000元给陈景华,陈景华便不再滋扰陈某甲等人修建祖厅。
3.2017年3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陈景华到福清市**镇**村卫生所找被害人章某某购买1盒创可贴。因上述卫生所仅剩几十张创可贴,被告人陈景华遂开始辱骂被害人章某某。经过被害人章某某解释,被告人陈景华遂购买40张创可贴,并拿10元朝章某某脸部扔去,后离开。被告人陈景华走到卫生所大门外,见被害人章某某将卫生所门关闭,又持一把砍柴刀在卫生所门口威胁辱骂被害人章某某。
4.2017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景华见被害人章某某将小车停在卫生所后门处,认为该车停放影响道路通行,持石头将小车玻璃砸坏。被害人章某某听到小车警报声响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被告人陈景华见状,遂开始辱骂被害人章某某,后用手电筒、拳头殴打被害人章某某,致使章某某嘴巴、背部等处受伤。后村干部陈某甲到场将被告人陈景华劝离现场。
5.2017年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陈景华喝酒后在福清市城头镇星桥小学三岔路口与王某某聊天时,遇到被害人章某某开助力车经过。被害人章某某见王某某,遂停车向其与陈景华问好。被告人陈景华见状,先冲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章某某,后又持砖头砸被害人章某某。被害人章某某因害怕,遂开车跑离现场。
6.2017年11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陈景华持一把剪刀到上述卫生所辱骂被害人章某某,并威胁其不得在**村开诊所。其间,被告人陈景华与被害人章某某发生冲突,被害人章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将被告人陈景华手部划伤。后被害人章某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给被告人陈景华,以了结此事。
7.2018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景华在福清市城头镇**村**炸鸡店内喝酒时,见在店内玩耍的被害人陈某己(2009年11月4日出生)说话声音较大,遂打了陈某己一巴掌。
8.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景华到上述卫生所辱骂被害人章某某,并威胁其不得在**村开诊所。
9.2018年10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陈景华到上述卫生所门口,看到被害人章某某开小车回卫生所,故意将其驾驶的助力车堵在车库门口不让章某某小车进入,并辱骂被害人章某某。被害人章某某妻子周某某到场劝解,并持一块木板挡在章某某前面,防止陈景华殴打章某某。被告人陈景华见状,遂用手推了周某某,导致周某某脸部碰到木板上并受伤。
10.2017年9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陈景华让陈某乙到其位到**村的鱼塘抓鱼。后被告人陈景华到陈某庚农场的,将一木材堆点燃,致使陈某庚价值6000余元木材被焚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章某某、陈某己、陈某庚、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景华的供述和辩解。
二、抢劫
因被告人陈景华想要福清市城头镇**村的一家摩托车修理店老板即被害人徐某乙的一部摩托车,但又不肯支付钱款购买,遂想强行占有该部摩托车。2017年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陈景华在未携带购车钱款情况下,伙同陈某丁酒后来到被害人徐某乙的摩托车修理店,要求被害人徐某乙将一部摩托车卖给其。被害人徐某乙拒不同意。接着,被告人陈景华将被害人徐某乙店门口的几部摩托车推倒在地上,并告知被害人徐某乙若不将摩托车卖给其,遂拿2000元给其,但徐某乙不答应。后被告人陈景华拿一把螺丝刀捅伤徐某乙脸部,并用拳头殴打徐某乙,要求徐某乙拿钱。被害人徐某乙被打后往店里跑,被告人陈景华及陈某丁冲到店里继续殴打被害人徐某乙。随后,被害人徐某乙家属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陈景华以及陈某丁遂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陈某甲、陈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景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景华先后10次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景华实施抢劫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肖旭
2019年7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景华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量刑建议书6份;
4.卷宗4册计220页,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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