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陈景锋,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4********,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于2020年5月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景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景锋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景锋在上家购得毒品冰毒后,以每克毒品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分12次将2.5克冰毒贩卖给谢某某,收取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毒资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以每克毒品约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分11次将0.75克冰毒贩卖给陈某某,收取陈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490元;于2020年5月1日晚21时许,以每克毒品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将0.05克冰毒贩卖给卢某某,收取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2、转账记录;3、同案人供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景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景锋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景锋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景锋无视国家法律,竟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景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景锋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3 册,光盘 1 张,《认罪认罚具结书》 1 份,《量刑建议书》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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